数学与统计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与运行制度

作者:   编辑:张亚东    时间:2015-05-1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系学生素质拓展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正版新葡新京8883net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技能锻炼、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根本目标,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服务。  

(四)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要努力贴进学生、贴进实际,避免形式主义,务求实际效果。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系从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系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正版新葡新京8883net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担任社团负责人的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内容和活动形式;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数学系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部审核并报系相应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系审查通过。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不能认真履行社团负责人得不到大多数成员拥护的;   

(四)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系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l5天内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数学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 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能遵守本条例规定、不接受数学系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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